首页> 活动资讯> 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上交的服务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上交的服务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本人所在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2015年支付给集团公司300万元服务费,该笔款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多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正常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若你公司与集团公司确实存在实际经济业务,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并在与集团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列明了集团公司向你公司提供服务的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同时能够提供由集团公司向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则符合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规定,你公司的该项服务费可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集团公司与你公司未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没有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也不存在实际经济业务,则属于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